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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近日由國務院頒布,將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國家將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同時,條例確立了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制度,特別是明確規(guī)定工程建設類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對外承包工程,是我國實施“走出去”戰(zhàn)略的主要形式之一。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條例明確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境內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境內建筑施工企業(yè);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
條例還規(guī)定,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fā)布有關國家和地區(qū)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fā)事件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
對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因此,條例規(guī)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商務部的許可,而用人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并合法經(jīng)營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及時存繳備用金,用于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因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以及依法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摘自:粵建網(wǎng)